发布日期:2022-05-21
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
一、《证券法》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证券法》。
二、证券发行交易的原则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证券发行
(一)公开发行证券
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股票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债券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证券发行注册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2、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证券上市
1、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2、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
(1)内幕信息的定义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①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c.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h.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j.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k.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l.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a.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b.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c.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d.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f.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g.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h.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i.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j.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k.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内幕交易行为
(1)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6)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违反上述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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